韶发改联〔2020〕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及《韶关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韶办发〔2018〕15号)等文件,特制定《韶关市中低压电力接入外线建设工程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公安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水务局
韶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韶关市中低压电力接入外线建设工程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高电水气接入外线工程政府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结合《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韶关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韶关市范围内10kV及以下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建设项目。、
二、审批部门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交警)、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项目建设审批部门。
三、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审批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坡市树木许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提交的除外)。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遒、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四)水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迁移、损坏水利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五)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六)行政服务部门按照项目并联审批服务工作要求,负责项目材料收件、在审批系统分发、流转至各审批部门及办结结果送达。
(七)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督促协调电水气各审批部门按时完成联合审批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
五、审批时限
并联审批办理总时限:5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均自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执》起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不含材料补正、批前特殊程序、技术审查、意见征求、论证、咨询、专家评审、公示、公证或听证时间。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流程
1.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各审批部门办事指南要求,备齐申请材料,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要办理的事项,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网上申办。
2.现场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建设单位按办事指南要求,如收件材料中有注明需提供原件的要求,则携带纸质材料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办事指南中仅要求提供扫描件或电子件的直接在网上上传,无须再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申请事项受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电力外线工程涉及的审批事项。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由系统发送通知短信。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4.申请事项流转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事项后,及时通过审批系统将网上申请材料分别转送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审批部门。根据市、县(区)分工原则,由相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申请资料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系统。
现场申请材料由承办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取件。办理结文书由承办单位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出件。
(二)补齐补正流程
由各审批部门出具的材料补正意见后,转交相应的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发放《材料补正通知》。
(三)审批流程
1.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收到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同时制作签发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并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同时制作签发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并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3.办理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公安部门应在收到业务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施工方进行实地勘察,经实地勘察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若申请是窗口收件的则将纸质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4.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收到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路施工许可审批,在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同时制作签发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并将纸质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5.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住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结果确认后,同时制作签发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并将纸质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6.办理水利工程许可
水务局应在收到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审批,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在审批系统反馈审批意见,同时制作签发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并将纸质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至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
7.送达
申请人选择到窗口取件的,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或证件起0.5个工作日,在审批系统上签收后由综合受理系统发送领件通知。
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的,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或证件起0.5个工作日内交付邮寄。
七、其它规定
(一)并联审批中,部分审批事项不予批复的处理方式
并联审批事项中对于有规定需要将其他部门审批结果作为前置条件的,如前置条件审批事项不予批复,则后续审批事项可终止办理,已办理的事项不受影响。
(二)共享审批材料
该阶段各审批事项之间存在先后关系,后一审批事项以前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为申请材料的,由并联审批部门通过审批系统调阅,不再由申请人提供,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部门的占用道路开挖许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占用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各审批部门在完成事项审批时,同步制作签发电子证照,未实现电子证照的由审批部门将纸质审批结果扫描后形成电子审批结果,统一上传到审批系统。
(三)授权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
按照“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同步审批”的网上办理机制,授权市、县(区)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权限。
(四)其他
办理电水气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时,不再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工程涉及轨道交通、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在施工前征求轨道交通、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加强设计质量控制,提高设计水平,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进行规划核查,提前对接,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八、实施日期
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如满足并联审批办理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本实施方案申请并联审批。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的,仍按原方式执行。